伊犁州直各县(市)工商局,口岸分局、合作区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今年3月4日州局转发了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停征部分行政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工商财〔2011〕21号),文中对涉及取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6项行政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明确,并做了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二、根据区局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408号)精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费时,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这项规定请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认真执行,不得发生乱收费违规问题。
二O 一一年四月十五日